记者调查发现,宋女士反映情况属实。郑州市环境卫生处领导说:“如果新《条例》没有规定需要经行政审批,就不需要再去审批。”
【市民】
废止近两年的条例,岂能作为行政许可审批依据
“我有个门店的门头需要装修,11月6日到二七区行政服务中心城市管理执法局窗口办理《门头外部装修许可证》,工作人员给我张《门头外部装修许可证》办理卡。卡上写的政策依据:《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八条。我查阅有关资料,与郑州市城市市容有关的条例在郑州历史上共两个,分别是1998年和2005年实施的《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这两个《条例》目前都已废止。最新的条例是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而在新《条例》中,查不到关于门头匾额需经行政审批的有关内容。”宋女士告诉记者,“执法部门居然把已废止近两年的条例作为行政许可审批依据,严重伤害到人民的利益,应该立即停止。”
【调查】
废止的《条例》不能作为依据
郑州市环境卫生处于处长昨天受访时说:“2012年1月1日前,郑州市实施的《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在新的《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后,上述两个《条例》同时废止。相关部门使用已经废止的法规,肯定是违法的。如果新《条例》没有规定需要经行政审批,就不需要再去审批。”
郑州市人大法工委主任韩光道明确指出:“原来的条例废止后,就不能作为政策依据使用了。从新的《条例》实施之日起,老条例就废止不用了,不能再拿废止的条例作为政策依据。”
目前,郑州市正实施的《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设置门头牌匾、电子显示屏等,应当设置规范有序、亮化设施完好、安全牢固、内容健康、造型美观、用字规范,标志牌的规格、色彩应当与城市街景相协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出现破损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刷新、更换、维修或者拆除。并没有“门头匾额”需经过行政审批的相关内容。
已废止的《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广场、立交桥及沿街设置招贴栏、报栏、画廊、标示牌,必须符合容貌规划和标准,并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一)在市区(上街区除外)主干路、次干路、广场设置的,报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其他路段设置的,报所在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其他审批手续的,应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回应】
问题出在办便民服务卡时没有及时更新
记者从二七区城管执法局办公室获悉,宋女士的投诉该局已收到。
发稿前,该局纪检书记唐新华给记者来电称:“我是分管这一块工作的主管领导。新条例实施后,门头办证是依据新条例进行的,包括在办证服务大厅公布的都是新条例。问题出在办便民服务卡时没有及时更新,这是我们的工作失误造成的,给辖区服务对象添麻烦了。对此,我负有领导责任,我们立马改正,更新便民服务卡。对服务对象,我们要当面沟通,表示歉意。至于说《门头外部装修许可证》是不是停办,待研究后再给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