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公摊面积“变大了”?
今年9月26日,步先生与郑州四棉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认购其开发的盛润锦绣城2楼一间建筑面积为18.62平方米的商铺。认购书中对公摊面积比重并未作说明。
“签认购书的时候我曾专门问过,公摊面积有多大,销售人员说,有四平方米多。”步先生说,10月2日,他一次性支付全部房款(扣除折扣、减免)37万多元后,售楼部工作人员称,电脑系统有问题,无法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让他过一天再来。
次日,等他兴冲冲签订合同时才发现,18平方米的商铺中有10平方米都属于公摊面积,实际面积只有8平方米左右。
“公摊面积过半,之前从没有人告诉过我。”步先生觉得无法接受,便要求对方退还购房款,但对方始终未予落实。
【陪办】
申请退款被拒绝
昨天中午,河南商报陪你去办事儿栏目记者陪同步先生来到位于棉纺路工人路口附近的盛润锦绣城售楼部,步先生要求找当时承诺“公摊面积四平方米多”的销售人员对质,但一位管姓销售人员说,商铺公摊面积占50%是业内常识,自己以及售楼部营销人员都未曾作出“公摊面积四平方米多”的承诺。
上述管姓销售人员解释,按照事先约定,商铺购买后由第三方代为出租,每年有丰厚的分红,待10年期满时,第三方还会把商铺溢价回收,如果从理财角度看,商铺公摊面积多寡并无影响。
步先生说,这商铺是准备今后自己经营的,不打算靠卖铺子挣钱,自己虽然交过全款,但尚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字,“三十多万房款咋就不能退回呢?”
管姓销售人员称,自己并无权限,需要向上级申请。
【观点】
双方均无责任
但房款应当及时退还
房款已交,合同未签,这种情况下,步先生能如愿要回房款吗?
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李华阳律师认为,以目前证据看,此事件双方均无责任,但商铺出售方仍应将步先生购房款退还。
他分析,购房者在未详细查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下付清房款,对公摊面积等敏感信息并不知晓,导致最终合同无法签订,其行为不应负担责任;另一方面,如果购房者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售楼部工作人员的确作出过“商铺公摊四平方米多”的承诺,售楼部方面也不应承担责任,但因买卖合同实际未能形成,还是应退还步先生的购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