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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事实案例说话!郑州装修网:买房事大以免房财两空

来自:zz.zhuangyi.com日期:2015-05-19 10:34:31
对于很多家庭来说,买房是一件大事儿,所以在购房过程中一定要慎之又慎。不管是买一手房还是二手房,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后都要多加注意。买得小心,才能住得安心。郑州装修网提醒,买房事大谨慎而为!

例如,在第一个案例中,如果开始就提出查看正式购房合同再交定金或者首付款,也许就不会产生买卖双方的误解;在第二个案例中,如果张霞在买房过程中能到相关部门查验一下房产证的真伪再付款,就不会遇到这样的烦心事了。

郑州装修网小编希望今天这俩儿案例能够给大家提个醒,以免陷入“房财两空”的尴尬境地。

案例一:存在误解房产买卖被撤销

身边的事儿

2014年9月,杨某看中名流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一处楼盘,认真阅读了名流公司的一份样本《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相中了一套房产。在通过售楼人员了解到此合同与将来要签订的正式合同完全一样的情况下,杨某与名流公司签订了《认购协议书》,并交付了购房定金2万元和首付款1万元。后因国庆节假期,双方推迟了签订正式合同的时间。

2014年10月15日,双方签订正式合同时,杨某发现正式合同与之前所看的样本合同不同,名流公司在未告知杨某的情况下,增添了条款和补充协议。杨某多次要求协商更改增添的条款及补充协议,名流公司均不同意。无奈之下,杨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之前签订的相关协议,并返还定金和首付款。在庭审上,杨某出示了定金和首付款收据、样本合同和正式合同的复印件,来证明名流公司当时出示的样本合同和最后要签订的合同不一致。

结果

焦作市马村区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杨某与名流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书》、《购房确认单》和《借款协议》等相关协议;名流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杨某购房款2万元和定金1万元;诉讼费559元由名流公司承担。

法理解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本案中,有效证据足以证明由于名流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给杨某看了与正式合同不一致的样本合同,致使杨某存在重大误解,认为将要签订的正式合同与之前所看的样本合同一致,故作出了购房决定,并交纳了定金和首付款。当拿到正式合同文本后,杨某发现与样本合同多处不符,在多次与名流公司就不一致的合同条款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拒绝在正式合同上签字。上述行为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因此,杨某有权请求予以撤销。

《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有效证据能够认定是名流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给杨某出示了与正式合同不一样的样本合同,导致原告的重大误解,责任在名流公司。所以,名流公司应当返还杨某的首付款和定金。

案例二:儿子“坑爹”用假房产证倒卖父亲房屋

赵明的父亲名下有一套房产,自2008年开始,赵明一直住在这套房子里。2011年7月份,赵明与张霞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该协议显示,赵明自愿将他居住的这套房子卖给张霞。张霞支付房款后,赵明给了她一本房产证。之后,张霞开始着手装修这套房子并搬了进去。赵明的父亲发现自己的房子有了新主人,便要求张霞归还,张霞不同意,而此时赵明也已经消失得无影无踪。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赵明的父亲诉至

法院要求张霞归还房产。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双方都出示了房产证。经法官调查,赵明向张霞交付的房产证在房屋产权监理处并没有登记,而赵明的父亲提供的房产证与房屋产权监理处档案室备案登记相一致。也就是说,赵明向张霞交付的房产证是假的。

结果

近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霞把房屋归还给赵明的父亲。

法理解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明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利用虚假证件与张霞进行房屋交易,该交易行为应视为无效。张霞提出她的购房行为属善意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得到支持,张霞遭受的损失应当向合同的签订人赵明追偿。赵明的父亲作为房屋的合法权利人,依法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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