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每周五例行召开的郑州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新闻通气会上了解到,郑州将行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有奖举报范围为第二条规定的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存在的大气、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有奖举报实行实名制。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提供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或违法事件发生地)、主要违法事实及照片、录像、资料等相关证据和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络方式等。举报人要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有协助查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义务,故意捏造、诬陷或制造事端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经案发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对举报人给予500元奖励。
第九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举报人基本信息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15个工作日内登记、查实并反馈举报人,同时保留电话录音或微信资料。奖励决定作出后,3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告知领奖编码。
符合以下情形,经案发地环保部门调查核实,举报内容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涉重金属生产、加工、使用的企业,违法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的;
(二)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污染物的;
(三)工业企业向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新五小”,未依法取缔到位的,有生产行为的;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擅自使用燃煤锅炉、手烧炉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六)排污企业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七)工业企业的煤场、料场、堆场未采取密闭、苫盖、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的;
(八)因环境违法被责令停止生产、关闭、查封、扣押的,未经解除、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限产、限排、停产整治未按要求整改的
举报奖励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举报同一违法行为,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
(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排污单位再次涉嫌违法排污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再次奖励;